2014年6月9日 星期一

大學不能男女混宿嗎?

我想大學不能男女混宿,最大的原因是「性」吧。

但從中華民國刑法上第227條、第227-1條、第229-1條,可得知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。當然若方都已滿18歲,也根本不用擔心會涉及第227-1條、第229-1條中的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,這兩條法律

台灣學生在上大學一年級時,基本上每個人都已滿18歲,也就是都已有性自主權,為何不能男女混宿呢?

2012年畢業於位於台中的靜宜大學,當時大一時(2008年)對外縣市學生有強制住宿的規定,除了男女分宿外,還有門禁,甚至宿舍區長抽點。而在大二時,因宿舍空間有限,要留給新大一生使用,因此大多數人要在外租屋,我想問的是,難道經過一年變成大二時性觀念就會突然變成熟?

在大學時我曾選修陳明媚老師的「色情片分析」這門課,那是我第一次在公開場合談論「性」,在那整整一學期,老師與同學們都「尊重彼此,也尊重『性』」,談論性時一點也不用感害臊,感覺棒極了!上大學上過最棒的課之一。此外,對「性」也更有深一層的了解。

我無意鼓吹性行為,而是我們對於「性」是否能夠學著用更開放的心去談論它、去尊重它。尤其在已滿18歲時。

對於大學男女混宿,我仍是沒有答案,那麼你呢?歡迎大家留言:)

補充:
刑法第227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227-1
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229-1
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,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

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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